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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老汉受伤 法官及时维权

  发布时间:2009-07-02 16:37:48


    6月29日,潢川县法院传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此案的圆满解决,及时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住潢川县江家集镇的王老汉,今年68岁,因儿女、亲朋均在外打工,闲暇无事,为赚几个零花钱,便于2008年6月到本村李某开办的水泥砖瓦厂打工。同年7月14日上午,因砖瓦厂内水泥堆放较高,王老汉在向绞拌机搬运水泥时水泥垛倒塌将其砸伤,经潢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腿肱骨三处骨折。事发后李某仅向王老汉支付500元医疗费。待王老汉出院后向李某要求赔偿时,李某称是王老汉自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责任自负。在经多次交涉无果后,王老汉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传流店法庭求诉。

    听完王老汉的哭诉后,传店法庭的法官们高度重视,及时向主管院长作了汇报,按领导指示快立快审。立案当天下午,承办法官就前往事发地,不料砖瓦厂早已停业,人去房空。法官又立即赶往李某住处,结果“铁将军”把门,邻居说李某早已回老家居住。法官们又辗转来到李某老家,依然无人。为获得李某的下落,法官们又冒着酷署走访了多名村民,终于获悉李某就在祝岗村街道暂租房为其儿子护林。在夜幕降临时,法官们终于在祝岗村一小商店内找到李某。当听说为寻找他,办案法官们奔波了一整个下午时,他又惊恐又感动。也许是法官的责任心打动了李某,他不再狡辨,表示愿正确对待此事,配合法官办案。法官们因势利导,抓着时机,耐心地疏导和释明法律,双方当事人最后表示愿意庭外和解,随后,李某赔偿了王老汉2万元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王老汉自愿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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