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根据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对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在发病期故意杀人的杨某决定强制医疗。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被申请人杨某,男,固始县人,农民。2013年1月17日晨8时许,杨某手持砖块,无故将本村村民董某头部打伤。董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月26日,董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日,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刑事拘留,因杨某处于昏迷状态无法执行。次日,杨某被送至固始县安定精神病医院医治。现仍在该医院接受治疗。
经法医鉴定,董某被钝器损伤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死者家属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武汉市精神病人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根据检查机关申请,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法院遂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