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小伙因琐事发生矛盾,为发泄心中“仇恨”,两人各自邀来认识的朋友在网吧门口互殴,致一人轻伤。2013年6月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群体性犯罪案件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李某、张某、叶某、侯某、张某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缓刑四年至二年不等。
2012年3月4日17时许,郭某(已判刑)与徐某(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发生矛盾。后徐某电话找到被告人赵某、李某、张某、叶某、侯某、张某某、杨某及祁某、吴某(均已判刑)等人;郭某找到范某等四人。双方在固始县城关镇黄河路聚众斗殴。互殴中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不久,被告人张某、杨某、侯某、李某均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赵某、张某、叶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张某、叶某、侯某、张某、杨某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侯某、张某某、杨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张某、张某某、杨某、叶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