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被告人易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未予退还公款六十五万余元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易某利用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部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196.719万元以自己及其妻子程某的名义在证券公司进行炒股,至案发时,被告人虽经多方筹款退还,但仍因炒股出现巨额亏损,尚有65万余元未能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作为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炒股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至案件宣判前,尚有数额巨大的65万余元公款未予退还,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等情节,光山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