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路上行走起争执 故意伤害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23 09:24:42


    路上行走与过路行人发生争执,一时冲动将其打成轻伤,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事处罚。提及此事,被告人涂广(化名)悔恨不已。5月1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涂广管制两年。
    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涂广在罗山县子路镇走亲戚的途中,因琐事与过路行人张刚(化名)等发生争吵、厮打,随后用砖头将张刚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刚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3月11日,涂广的亲属与张刚达成调解协议,代为赔偿张刚各项损失1.8万元,取得了张刚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涂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