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0日,信阳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万才等9人涉嫌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
经了解,本案被告人刘小怡(化名)系未成年人,最初为该组织控制并参与卖淫,后经授意控制其他失足妇女卖淫,其身份具有特殊性,既是本案被告人又是受害者,且刘小怡的法定代理人均远在陕西郊县农村,有可能不能准时参加庭审。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精神,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郑鹏飞及时联系信阳市团市委,从本案特殊性、法律依据等角度,阐明团市委派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的必要性。信阳市团市委高度重视,并向共青团河南省委汇报,决定委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成员白萍、方君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信阳中院副院长步辉、刑三庭庭长朱虹亲临庭审现场具体指导,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成员根据对刘小怡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的情况调查,分析其犯罪成因,进行法庭教育,并为其罪行发表辩护意见,切实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