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盗窃他人多辆摩托车。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逃脱罪责,该男子竟捏造事实,诬陷赃物中的一辆摩托车系其表弟所偷;结果弄巧成拙,遭到数罪并罚的处理。2013年5月7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钱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同案犯、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钱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窜至固始县黎集镇长兴集街道,将路某停放在门口的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9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退。同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窜至固始县南大桥乡谢楼村黄某家,将其门锁撬开,把屋内煤气罐、高压锅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这些物品总价值246元。
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钱某伙同被告人王某、赵某窜至商城县丰集街道,将简某停在门口的红色太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760元。同年8月30日凌晨,钱某窜至固始县城南山头益友豆制品公司门口,将陈某某的一辆太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价值4230元。钱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捏造事实,诬陷该车系其表弟洪某所偷。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洪某2012年在海南省干建筑活,无犯罪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钱某、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