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盗窃通信电缆时拒捕伤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祁某、王某、王某某、余某四人驾驶豫SBD320厢式货车,沿公路沿线预谋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凌晨3时许,四被告人窜至光山县寨河镇东林村312国道旁,盗割了光山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320米,在准备装车转移时,因车辆陷入路边泥坑,四被告人未能及时逃离现场。寨河网通支局基线员程某接到技术性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拦住四被告人去路,被告人王某、余某、王某某受祁的唆使下车殴打程某,被告人王某、余某、王某某持刀将程某砍伤,后四名被告人驾车逃跑。经价格评估鉴定,当日被盗割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4528元,经法医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结伙伙盗窃电缆被人发现后,为转移赃物,抗拒抓捕,持刀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依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以及认罪太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