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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寻衅滋事致人轻伤 获罪判刑宣布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3-05-08 10:29:02


    随着人们的消费方式也越来越丰富,尤其是对精神消费的需求与日俱增。到KTV唱歌娱乐,也越来越为年轻人所喜爱,但娱乐之余需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近日,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顿某、王某、李某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分别被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宣布禁止被告人顿某、王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歌舞厅及网吧。
    2011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顿某、王某、李某伙同熊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息县城关镇某KTV歌厅一楼消费时,期间被告人顿某在一楼大厅与二楼包间的顾客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此后被告人李某伙同熊某某将唐某从包间喊出并拉至歌厅大门外的路上,随即被告人顿某、王某、李某等人对唐某及劝架的郑某某、陈某某拳打脚踢,致三人多处受伤。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郑某某、孙某某二人所受损伤构不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顿某、王某、李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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