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垃圾车辆轧死拾荒者 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2013-05-02 10:03:23


    垃圾运输车司机在垃圾场卸垃圾时,因疏忽大意将在垃圾车后捡垃圾者轧伤致死,这可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4月2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垃圾车司机王洪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10月5日,垃圾运输司机王洪驾驶垃圾运输车到垃圾处理厂送垃圾,在垃圾处理厂卸垃圾时,因疏忽大意将在垃圾运输车后捡拾垃圾的被害人柳林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一条无辜的生命就这样逝去。后经鉴定,柳林系胸、腹部损伤出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洪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与被害人柳林的儿子柳浩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王洪赔偿柳浩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3000元,柳浩对王洪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洪在车辆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洪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