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不适格 诉求被判驳回 作者:董 霞 发布时间:2013-04-23 09:57:52
法律诉讼是庄严而神圣的,不具备法律诉讼主体,就不能诉讼于法院。而家住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的朱天(化名)、朱刚(化名)两兄弟依父亲的房屋产权将被告郭玉莲(化名)告上法庭,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2011年7月,朱天、朱刚父亲朱老汉在自家宅基地上翻盖建新房时与邻居郭玉莲发生纠纷。在纠纷未协商好的情况下,本应该由朱老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纠纷,而朱天、朱刚兄弟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将郭玉莲推向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朱老汉是此纠纷争议房屋的产权人、诉讼主体,虽然朱天、朱刚是产权人朱老汉的儿子,其父母亦未授权委托相关手续,故朱天、朱刚二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两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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