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作者:吕志豪 吴未未 发布时间:2013-04-23 09:47:27
固始县一男子的朋友驾驶其轿车在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客车刮擦并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但当该男子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绝。2013年4月17日,固始县法院就该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张某保险金15490元。
2011年2月11日9时许,原告张某的朋友李某驾驶张议的轿车,行驶至大广高速9219KM往南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客车左尾部发生刮擦后撞到高速护栏,造成张某轿车受损。经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确认估损总值为11490元,拖车费与路损4000元,共计15490元。
张某轿车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19133元并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10年5月22日至2012年5月21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被告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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