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一起婚内伤害案 作者:方志淮 张文玲 发布时间:2013-04-23 09:30:56
2013年4月11日,潢川县法院立案一庭诉前调解了一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发生的轻伤害案件,刘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刘某6000元。
2008年,刘某(女)经人介绍与王某(男)相识相恋。2009年10月,两人结婚。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婚前、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
2013年2月6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各不相让,产生口角,继而恶语相加。盛怒之下,丈夫王某便对其妻刘某大打出手,结果导致刘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家庭琐事上演惊人大战,丈夫被刑拘,妻子入了院。
刘某出院后,便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控告书,要求追究王某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2013年4月10日,刘某起诉到潢川县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潢川县法院立案一庭的法官经过审查,感觉案件虽小,标的也不大,但解决不好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故对此十分慎重。考虑到该案发生于夫妻之间,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官认为若能诉前调解,还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利于家庭和谐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当天下午,法官便前往事发地,分别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释法明理,使双方的心态都有了转变。虽然双方思想上都有了松动,但因赔偿数额双方分歧较大而没能达成调解协议。但通过这次调解,承办法官获悉双方都十分疼爱孩子,尤其是察觉到刘某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还念及往日之情,思想上有较大的转变,并不是非要把王某判入牢房为快,承办人遂决定将以此作为化解双方纠纷的突破口。第二天,承办法官重新制定了调解方案:一是积极动员王某家人主动代替王某道歉认错(王某已被拘留);二是承办法官在与与刘某交流时,当面为其客观分析王某的优缺点,希望其从夫妻感情及利于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后果,以及分析王某所面临的处罚将给孩子和家庭带来的影响;三是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争取更多时间,以利于当事人双方进一步调解。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和王某协议离婚;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损失6000元;刘某申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王某法律责任,并放弃其它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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