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欺骗未成年女学生吸食毒品而后强奸案,被告人方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方某是光山县泼陂河镇街道无固定职业者。2011年12月28日夜,方某携带毒品在朋友胡某中,以毒品是清肺提神的神药等语言隐瞒毒品事实,伙同胡刚等人演示吸食方法,诱骗朱某、马某等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吸食。而后方某又在胡某家二楼的卧室内,趁朱某兴奋之时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时,后因意外原因强奸未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欺骗他人吸毒,又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强奸罪。鉴于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为其缴纳罚金,且属强奸未遂,具有酌定及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再次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社会上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将侵害对象指向未成年人,利用他们年幼、无知、好奇等生理心理特点,欺骗他们吸毒后,进而向他们出售毒品,或对他们施以强奸、引诱卖淫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的未成年人因染上毒瘾而走上卖淫、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道路。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广大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切莫上当受骗,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