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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 两方学生和学校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16 16:58:33


    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一、被告马天(化名)的监护人马永胜(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伟(化名)各项损失34660元,二、被告罗山县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伟各项损失63000元。
    原告曾伟和被告马天系罗山县某小学六年级四班学生。2012年7月2日下午,罗山县某小学六年级四班第一节课是朱永(化名)老师的体育课,授课内容为足球和投掷游戏。学生分散和自由活动,曾伟和马天同学玩斗鸡,单腿站立时被马天推倒受伤。随即有学生报知朱永老师和该班班主任徐老师,班主任又与涉事学生家长取得了联系。曾伟父母当即带曾伟到罗山县中医院拍片检查后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尺桡骨远端骨折。曾伟的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马天在原告曾伟背后推曾伟致曾伟摔倒受伤,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责任。原告曾伟在体育课上与同学玩“斗鸡”游戏,有注意自身安全义务,本人也应负一定责任。该节课授课内容本为足球和投掷游戏,但任课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多名学生在一起玩极易造成伤害发生的“斗鸡”游戏,老师没有及时阻止,曾伟受伤后同学报告给老师,老师才得以知晓,其教育疏忽的过错明显,也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相应当责任,因其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罗山县某小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曾伟自负15%的责任,被告马天负30%的责任,罗山某小学负55%的责任。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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