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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施工无防护坠亡 雇主服刑后被判赔偿18万

  发布时间:2013-04-16 15:37:24


    固始县一农民在雇用他人为一处房地产工地安装防盗窗时,因无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人坠楼死亡。该农民为此被判二年有期徒刑。其服刑期满后,死者家属再次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月15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吴某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180127.65元。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系固始县农民,无资质从事房屋防盗窗安装业务。2011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王某雇用原告吴某丈夫赵某等人,在固始县高森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工地二楼卸防盗窗。作业过程中,赵某不慎从二楼摔下并当场死亡。
    经固始县安检局认定,被告王某未给工人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令工人冒险作业;且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并在事故调查期间逃匿,应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王某被固始县法院以重大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高森公司先行垫赔原告吴某126000元损失。
    被告出狱后,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467.58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法第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某丈夫赵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并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而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王某经生效裁判认定负主要责任。故被告应承担赵某死亡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赵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没尽到自身安全注意及保护义务,亦具有过错,酌定承担30%的责任。在本案诉讼前,高森房地产公司先行赔付原告126000元,原告应得的损失赔偿款应将其从中扣除。原告因丈夫死亡遭受精神痛苦,酌定应得精神抚慰金30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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