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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虚构45名借款人骗贷119万 领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3-04-11 10:40:24


    固始县一银行职员利用其工作之便,采取虚构借款人或冒用他人名义的方法向银行骗取巨额贷款,款项高达119万。2013年4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4月12日,被告人胡某在固始县泉河信用社(现固始县农村合作银行泉河支行)工作期间,冒用万某、王某等4人名义分别贷款2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
    2005年5月11日,被告人胡某虚构余某、杨某名义、冒用杨某某名义分别贷款2万元。同年5月29日、8月30日、12月21日,被告人胡某冒用或虚构林某、陈某等11人名义,再次向银行贷款共计22万。其中,冒用张某名义贷款2万元于2011年8月1日归还。
    2006年3月22日被告人胡某冒用路某等4人名义分别贷款3万元。同年4月3日被告人胡纪伟虚构游某名义贷款3万元。
    从2007年4月2日至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胡某在固始县陈集信用社(现固始县农村合作银行陈集支行)工作期间,虚构或冒用王某某等22人,合计骗取银行贷款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固始县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期间,利用经手的便利,多次虚构借款人及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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