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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个月内“赶走”29辆电瓶车 领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3-04-09 09:56:30


    潢川县一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在四个月时间内盗窃29辆电瓶车。“忙碌”的行为最终招来应有的代价。2013年4月7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余某系河南省潢川县人。2012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伙同他人携带钳子等犯罪工具,窜入固始县城关蓼香园饭店附件、梦园小区附近和秀水公园附近,分别盗走杜某等人3辆电瓶车,总价值9021元。
    同年3月6日晚,被告人伙同他人窜入固始县城关蓼北路附近,将周某一辆新日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40元。在这一月内,被告人多次伙同他人窃走公民电瓶车6辆。
    同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伙同他人窜入固始县城关思源小区附近,将李某一辆新日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430元。4月的这一个月份里,被告人多次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城关小区、学校附近盗窃7起,盗走电瓶车7辆。
    同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城关实验高中附近,将吴某一辆小刀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04元。直至案发,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作案11起,盗窃电瓶车11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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