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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04-01 15:11:51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特别是在促进农村邻里和睦相处上,调解正发挥着它独特的魅力。因此,基层人民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结合基层人民法庭实际,笔者认为做好基层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坚持原则
    调解首先要坚持自愿原则,即在调解前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其是否同意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法官才能对其进行调解。其次要坚持合法原则,即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律至上,不得与法律相违背,特别是在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时候更应当注意这一原则。
    二要注重方法
    首先,调解要注重语言的运用。在调解的时候,法官要尽量运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当事人沟通,特别是适当运用一些农村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谚语、歇后语及戏剧中的经典唱段台词,这样更有说服力、感染力,更能说服他们,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此外,在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调解的时候,法官讲理说法要文明,要实事求是,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
    其次要注意把握时机。调解可以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在开庭审理前,法官熟悉案情后,就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解决问题时就应当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有缓和、有和解的趋向,法官就可以趁热打铁,细致地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在开庭审理后,法官已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及产生原因了然于胸,此时法官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调解,耐心地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讲清利弊,基于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此时调解最易达成协议。
    再次要注意情绪控制。法官在调解的时候,要把握好自己的情绪,要公正名义,对当事人错误的行为认为,该批评时批评,该肯定时肯定,这样不仅能够教化于人,也能缓解另一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此外,法官还应当注意把握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在调解时,可以适当地将当事人的情绪进行梳理,让消极情绪“泄洪”,以便为之后的调解工作打好心理基础。
    最后要注重笔录核对。调解工作结束后,法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确认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向其释明一旦签字或捺印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此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行为的表现情况,坚决杜绝诱导当事人签字或捺印的行为,以防调解协议对其利益有所损害。
    三要提升素质
    当前,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员,在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上,都距广大人民的需求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基层法庭从事调解工作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升自己的气场和个人魅力,才能更好地驾驭调解现场,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案结事了的双赢局面。
    总之,笔者相信调解是一门艺术,而且是一门综合的艺术,它需要不断学习、探讨、总结,尔后才能达到“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境界,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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