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错型号致700套工装走样 承揽人为失误“埋单” 作者:吕志豪 吴章科 发布时间:2013-03-14 09:58:06
固始县一个体工商户承揽一公司700套员工工装加工,不慎记错型号规格,导致服装走样员工无法穿着。3月12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服装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钱某赔偿原告金某实际损失16200元;原告将所定作的服装退还被告;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工费的反诉请求。
法院查明,2012年4月19日,原告金某与被告钱某口头协商将700套员工工装交由被告加工。随后,原告将服装的规格、型号告知被告,约定服装加工费为每套20元。同日,原告将其购买的价值14960元布料、400元寸垫、140元锁链交给被告,并支付了布料运输费700元。
2012年5月4日,被告钱某将加工好的成品服装运送给原告指定的地点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因当时天色已晚,国源公司未验收。次日上午,国源公司对该批服装进行查验时发现所有服装型号、规格、尺寸均出现错误,另外有70%的服装扣眼被打错位置;遂拒绝收货。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3200元。
法院在诉前调解时,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16000元,所有加工服装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在履行期间反悔并反诉原告承付加工费14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钱某协商由被告加工700套服装,双方对服装数量、规格、价格、样式等进行约定,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同有效。合同中双方未对违约责任进行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作为承揽人未按照约定加工服装致使所有服装被拒收,其应当按照原告实际损失即14960元布料、400元寸垫、140元锁链、700元运输费,合计16200元进行赔偿。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加工费,因其加工服装不符约定,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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