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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亲人股权 破坏亲情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16:40:07


    近日,息县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侵占案件,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该案被害人由于年龄大(现年86岁),且长期在境外居住,特委托其重孙女处理xx公司成立及与他人合作开发项目的具体事宜。期间,被告人采取在“股东决定”及“转让协议”上伪造虚假签名的方式,将被害人拥有的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因该案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在审理期间,承办法官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努力促成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就股权及分红等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另协助被害人处理xx公司遗留问题;且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真诚悔过,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本院对张某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受其曾祖父委托管理xx公司,在被害人不知情、不认可的情况下,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股权非法占为己有,且在被害人强烈要求下拒不退还,涉案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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