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 潢川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有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1月26日22时30时许,被告人梁有声驾驶豫S-37276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潢川县城关航空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潢川县亚兴超市出口处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旭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致刘旭东当场死亡、乘客李林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梁有声开车逃逸。经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有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有声于2009年1月28日被抓获归案。
潢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有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梁有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旭东近亲属、被害人李林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