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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主持公平正义 锦旗法院门口飘扬

  发布时间:2009-06-24 11:21:16


    2009年6月23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日子,但对于王某来说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他与汪某长达11年的相邻侵权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主持了公正。王某和他的母亲一道把一面绣着“公正执法、为民伸冤”的锦旗送到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

    王某与汪某系前后邻居,汪某于1998年6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某于1997年5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1997年10月1日王某在其居住宅基上建了两小间边房,与汪某主房后墙滴水相邻,汪某与王某交涉未果后发生冲突。后汪某以王某所建边房的南墙在其主房后屋檐50公分滴水内,造成屋面积水,漏雨,使屋廊、天花板损坏,并影响其主房后墙通风采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其通风采光并赔偿损失。此案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建房时未能与汪某协商,没有按房约留出滴水间距,把边房的南墙建在双方房屋滴水之间,其墙壁高出和紧靠汪某主房后墙房檐,对汪某主房后窗户通风采光确有影响,判决王某在所建的边房南墙留出滴水50公分的间距(王某与汪某公共滴水间距为一米)。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王某仍不服,多次提出申诉,并赴省进京申诉。

    2008年9月4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王某与汪某相邻侵权纠纷一案提起再审。经再审查明,王某和汪某系前后邻居,所居住的房屋均是息县房管局出售的公房,王某于1997年5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汪某于1998年6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1997年10月30日,王某将其居住主房东边宅基地上原有的两间边房翻建成厨房和过道平顶房,其边房的南外墙与汪某后墙相距50公分。王某于1997年11月30日补办了城建规划许可证。汪某于1998年6月10日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王某翻建房屋时,汪某居住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息县房管所,且王某是在自己的宅基地原根基上进行翻修,对汪某的后山墙滴水仍维持现状。再审认为,王某于1997年5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于1997年10月30日在其居住的主房东边宅基地上将原有的两间房翻建成厨房和过道平房,其边房的南外墙与被申诉人后墙相距50公分,该建房行为得到城建部门的事后追认,该房屋滴水也是历史形成的,与王某翻修房屋没有关系,不构成相邻侵权。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至此,这起长达11年之久的、涉诉上访相邻侵权纠纷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站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口,王某和他的母亲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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