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车与轿车碰撞后又与另一辆轿车连环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去年四月份的一天,50多岁的白某驾驶电动车回家行驶至本市某一超市后门路段时,与王某驾驶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某一超市后门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白某所驾车辆倒地过程中又与相对方向由余某驾驶的微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有损,致白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负次要责任,余某无责任。事后,白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住院20余天,花费医疗费近5000余元,经诊断胸椎体骨折、头外伤。经委托司法鉴定,白某损伤属十级伤残。白某支付其电动车拖车费、停车费、电动车配件等共计1200余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作出的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确认白某的电动车损失为600元。因协商赔偿未果,白某将车辆所有人王某及车辆承保单位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轿车将原告白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挂倒致原告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轿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王某及车辆的保险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的理由成立。但原告的部分诉请数额过高,护理费应按其实际住院的天数计算,电动车损失应按照保险公司确认的,投保人签字认可的500元赔偿,其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日前,赔偿原告款已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