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的一天夜晚十点多,冯某骑自行车带着自己十岁的女儿李某某沿平桥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市区某立交桥回家时与汪某驾驶的车主为华某的出租车由西往东行驶至立交桥时双方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骑车人冯某乘坐人李某某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二人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住院40余天,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车主华某为此支付医疗费1万元。经诊断:二人身体多发软组织伤并伴骨折。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汪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因协商未果,冯某及李某作为原告起诉车主华某、车辆挂靠单位某出租车公司及车辆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应予采信,被告华某所有的车辆将二原告撞伤,二原告均应获得赔偿,因华某的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二原告为此遭受的合理损失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二原告的伤害因未构成伤残,故对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其合理的部分,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项目应予支持。故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目前,某保险公司已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