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少年因发生矛盾,分别邀请他人帮忙决斗,结果致一人轻伤。2013年1月31日,固始县法院对六名帮凶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钱某、刘某、周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3月4日下午5时许,吴某与郑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发生矛盾,后吴某打电话找到聂某(已起诉)让其帮找人打架;郑某则找到被告人赵某、孙某、钱某、刘某、周某、周某某。双方约定在固始县黄河路启明星网吧门口聚众斗殴。殴打致郑某受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孙某、钱某、刘某、周某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经固始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钱某、刘某、周某、周某某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钱某、刘某、周某、周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出具有关证明,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教,可以判处缓刑。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