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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龄童坠入露天水池溺亡 监护人挖池人分担主次责

  发布时间:2013-02-01 10:53:14


    一名年仅8岁的男孩在玩耍时脱离家人监护,不幸坠入附近村子的一处露天水池溺亡。1月2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即监护人黎芳(化名)和水池开挖、管理人赵大、刘琴(均化名)分别承担70%、30%的过错责任;被告赵大、刘琴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4169.6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
    法院查明,被告赵大、刘琴夫妻与原告黎芳系同村居民,所在村民组相邻。2012年2月,赵大、刘琴因建房所需,在所建房屋后面挖一水池;水池与所建楼房之间有一片空闲地,水池面向公路一侧未封闭;水池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水池旁有一田间小道和居民耕地相邻。房屋建成后,所挖的水池未回填,且四周也未完全封闭。同年9月15日上午,原告儿子淘淘(出生于2004年8月19日)只身在被告所建房屋后面的空闲地上玩耍,不慎跌入旁边的水池,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7232.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大、刘琴开挖的水池位于村庄附近,房屋建成后未及时回填封闭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对造成淘淘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死者淘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水池附近玩耍溺亡;原告黎芳作为其母亲,未尽到看管义务,负有主要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定原、被告对淘淘之死分别承担70%、30%的过错责任。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416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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