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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为诱饵骗他人“保证金” “包工头”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25 15:40:52


    固始县一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其承包新农村建设工程的事实,骗得俩装修工的信任,收取二人各10000元“保证金”。2013年1月24日,固始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09年4月9日,被告人金某谎称在信阳市明港镇承包新农村建设工程,骗取同乡张某、杨某的信任,与二人分别签订合同,将其中所谓防水和加工防盗门工程分别承包给二人,并收取二人工程“保证金”各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全额退还二被害人被骗现金。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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