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欲购买他人房屋,因无钱而作罢;遂摇身一变,谎称该房屋系自己所有,将房屋“卖与”他人,骗取他人现金13万元。固始县一男子为自己的贪欲付出惨痛的代价。1月17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他人介绍,提议购买黄某在固始县城关镇将军路西侧开发的房屋一套。黄某委托其哥哥黄某某代理出售,被告人与黄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人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黄某开发的房屋一套,签订合同时先付定金2万元,余款在一个月之内付清;如不付清,黄某有权将该房屋另卖给他人。
2011年2月26日,在约定的期限内,黄某某多次打电话向被告人周某催要房款未果。在周某的要求下,黄某某将周某预付的定金2万元退回,并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撕毁。同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该房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梁某,并与梁某丈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骗取梁某购房款13万元。
2011年4月28日,黄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出售。梁某发现自己被骗,遂向警方报案。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8月20日、10月5日分两次退还梁某全部购房款,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