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2年2月28日21时5分,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当行驶至一新农村马路时,为躲避相对方向行驶的四轮手扶车而不慎摔倒,擦破腿部。吴某因此要求对方带其检查身体,遭到拒绝后,吴某遂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吴某进行了酒驾测试,经鉴定,吴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系酒后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被告人吴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