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604.80平方米的承包地卖给他人建房,非法谋利63万元。2013年1月1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鉴于该男子投案自首,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从轻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丁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其位于固始县城关镇新桥村的一处承包地(东西长14米,南北宽28.80米)和邻居赵某的一处承包地(东西长7米,南北宽28.80米),共计604.80平方米,合成三套建房用地。尔后,被告人丁某作为出卖人,并受赵某委托,将该三套建房用地以63万元价格卖与戎某等人建房。其中,被告人丁某得款42万元,赵某得款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