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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砂场业主为争砂斗狠 两败俱伤

  发布时间:2013-01-11 09:58:58


    固始县二男子因经营毗邻沙场发生争议,终于矛盾爆发引起厮打,两人均受伤。2013年1月8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中一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5138.20元。
    杨某与被告人张某均在固始县蒋集镇大营村地段的史河东岸经营砂场,为抽沙双方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张某常常抽他砂场的砂。
    2012年7月2日13时许,杨某酒后到张某经营的砂场,辱骂张抽他砂场的砂。双方发生对骂、厮打。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左耳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张某左胸前区严重软组织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造成经济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其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事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一并判决杨某因伤医疗费5340.31元、交通费2000元的70%计5138.20元,由被告人赔偿;其余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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