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男子缓刑考验期容留四人吸毒 被判实体刑

  发布时间:2013-01-08 15:48:51


    固始县一小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期间其不思悔改,容留他人吸毒,终究锒铛入狱。12月24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其因寻衅滋事犯罪所判处的缓刑。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潘某因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
    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潘某在其租房处容留顾某、杨某、文某、郑某四人吸食毒品“冰毒”,其中有三人系未成年人。当天凌晨,固始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所租住的房屋内将被告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四人吸毒所用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