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在自家床下私藏火雷管147支,而且一藏就是24年!在一次公安机关的搜查行动中,这些危险品终于“曝光”,私藏人也因此获罪。2013年1月4日,固始县法院以非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7月,被告人郑某之子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根据办案需要,2012年7月16日,固始县公安局民警配合商城县公安局到郑某家进行搜查。不料,民警意外发现被告人家的床肚内存放着147支火雷管。
原来,该雷管系1988年被告人郑某从其二叔郑某某处取得,后一直非法存放在自己家中。而据郑某某讲,雷管是他二儿从外面弄来的。当时他嫌危险,要把雷管扔掉,被郑某看见。郑某某想起郑某有个姑姑住在南山(固始县南部山区),可以把雷管卖给她用来炸石头。郑某要了一盒多,并没有出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储存雷管,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储存的雷管系20多年前生产,一直未使用,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其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