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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屡教不改终被劳教 男子状告劳教委败诉

  发布时间:2013-01-08 15:27:44


    固始县一男子曾因三次赌博被苏州公安机关三次行政处罚,处罚后还是难耐赌“瘾”,再次在他人家中赌博,不料又被抓现行。当地公安机关对该男子遂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男子不服起诉劳教委,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2012年12月3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当地公安机关对原告程某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原告程某系河南省固始县人,在苏州务工多年。2012年9月5日下午,原告程某在江苏吴江市盛泽镇龙桥新村梁某家中,伙同他人以硬牌筒子“斗牛”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程某赌资5000元,无主款31400元。
    2012年9月6日,吴江市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2年9月14日,被告苏州市劳教委向原告送达权利告知书,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聆询的权利。2012年6月19日,吴江市公安局撤销了对程某的治安行政处罚。同时,被告苏州市劳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及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程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原告程某以被告苏州市劳教委未明确告知权利、对其给予劳教处罚过重等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劳教处罚决定。
    法院另查明,原告程某此前曾因赌博被治安行政处罚三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程某参与赌博有其本人供述,同案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其参与赌博的事实清楚;且其曾因赌博被多次治安行政处罚。原告程某的违法行为应受到一定的教育惩处。被告苏州市劳教委对其作出劳动教养前履行了合议、审核、聆询告知等相关程序,被告作出劳动教养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并无不当。因此,被告对原告程某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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