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未按规定签合同 被判支付双工资

  发布时间:2012-12-13 09:43:05


    用工超过两个月,却未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判决支付双倍工资。2012年12月12日,光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光山县某百货超市给付原告李某劳动报酬444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光山县社会保险机构为原告李某按工资每月900元的标准补交用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原告李某被被告光山县某百货超市专柜承租人王某聘用,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900元,干一天算一天工资,李某要遵守百货超市的规章制度,双方均没有提出签订试用或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7月8日和10日百货超市对营业人员考勤,发现李某早会迟到,李某被辞退。7月17日李某到与专柜承租人王某结算工资,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百货超市与专柜系内部承包关系,用人单位应是该百货超市。原告李某应聘至专柜工作,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对劳动用工时间,起始时间双方均认可为2011年4月6日,终止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为每月900元。由此,原告应得的工资,按每天30元,计2220元。由于被告在原告工作满一个月后仍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则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计4440元。对原告主张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则由被告按原告每月900元工资标准到光山县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yj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