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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被判刑 所得赃款仍需还

  发布时间:2012-12-12 15:16:54


    一年前余某因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刑事诉讼,虽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却因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未能适用减刑。一年后,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判令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单位631544元。

    2010年9月起,余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取货款截留不上缴的手段,侵占原告支付给河南省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代收货款631544元拒不退还。2011年1月28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余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余某犯罪后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但仅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且不如实供述赃款去向,未能退还赃款,不宜从宽处罚,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浉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于某服刑期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某赔偿经济损失6315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某在出任原告公司收银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原告单位货款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已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余某辩解称,其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余某虽已接受刑事处罚,但其行为使给原告造成的物质损失未能予以追缴的事实清楚,受害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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