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四男子为牟利不择手段,竟向史河(淮河一级支流)投放农药毒鱼。结果导致以史河为饮用水源的该县自来水厂停水17小时,经济损失20000元;同时,致河道下游一养鸭专业户的4000余只鸭子死亡,经济损失70000余元。2012年12月11日,固始县法院对其中的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华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此,四名投毒者悉数领刑。
法院查明,2010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华某伙同林某义、林某仁(均已判刑)预谋购买农药投放史河河道毒鱼。后由林某仁、华某涛在黎集镇街道门市部购买65毫升/瓶(有效成分为20%)的“甲氰菊酯”25瓶。
当天下午,由林某仁、杨某撑船,林某义在船上将20瓶“甲氰菊酯”撒进本镇南元村栗园组地段的史河河道里,给下游的水域造成一定污染,直接造成固始县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7小时,经济损失20000余元。同时,致史河下游养鸭专业户丁某在该河道养殖的鸭子4000余只死亡,经济损失达7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华某批捕在逃。
2011年10月17日、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华某、杨某先后投案自首。
经调解,被告人杨某、华某各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华某以毒鱼为目的,向河道内投放具有中等毒性的杀虫剂类农药,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