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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罚追悔已晚 再生产安全当先

  发布时间:2012-12-11 08:49:21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胡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以包工包机械不包料的形式将其位于息县城关镇某小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被告人胡某施工。2011年10月10日,因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工。停工期间的2012年3月17日12时30分许,在该工程附近居住的孩子翟某、李某某、尹某、贺某、张某(5岁)等人进入未拉围墙和护栏且无人看管的该施工工地现场玩耍,致使孩子开启升降机玩耍时,将张某卷入升降机绞死。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系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且在停工期间无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发生了到现场玩耍的人员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王某、胡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化解了双方矛盾,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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