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值庭、押解、送达、拘传、拘留、参与案件执行、执行死刑等重要职责,其工作性质与职能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明显不同。由于司法警察工作长期所具有的服务性、服从性特点,导致从事该项工作的同志产生以下“四种消极心理”,
一是自卑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的从属于审判工作,没地位;
二是厌倦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粗活”,行政级别不高,受他人指挥,没面子,产生厌烦;
三是迷茫心理,认为法警不受重视,事业发展不大,一辈子为别人“当配角”,对前途产生迷茫;
四是应付心理,认为法警工作就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小菜一盘,工作上不注重钻研业务,不思进取,应付了事。
鉴于此,潢川县法院采取三项措施从思想上彻底根除以上四种消除心理:
一要从职能作用认识法警的地位。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司法力量,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在法院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要从对法院形象影响的角度看法警的地位。司法警察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司法警察与当事人“打交道”最直接、最广泛、最具体。
三要从工作分工的社会价值角度看法警的地位。正确对待工作分工问题,充分认识每一项工作都是革命事业重要组成部分,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与法警都是法院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高低贵贱,都是展示工作能力、体现人生价值的舞台。
潢川县法院 李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