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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误伤获赔偿 伤情加重风波再起

  发布时间:2012-12-10 16:32:23


    九年前,郭某、魏某及冯某三个学生正值豆蔻年华,并同在一个中专学校一个班级学习,这年五月的一个夜晚,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从此改变了三个好朋友的命运……
    这年5月的一天夜里九时许,郭某在学生寝室洗完澡,在回到房间的走廊上,遇到同学魏某及冯某在打架,这时,魏某手持水果刀误将路过的郭某手臂刺伤,郭某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郭某的父亲作为代理人与魏某达成协议,约定因误伤致郭某住院治疗,如回家期间原受伤处出现后遗症,由我承担,在场有两位见证人签字。同年九月,郭某作为原告以魏某及其父母、信阳某中专学校为被告就其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元。诉讼中,法院作出法医学鉴定书,鉴定郭某左手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说明,肌萎缩等症状需加强功能锻炼,待医疗终结后可重新评定。后经调解,原告郭某同意被告给付各项损害赔偿费7000元。六年后,郭某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次年,原告郭某再次将被告魏某及冯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郭某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魏某因与同学冯某打架,而持刀误伤原告郭某,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已于2003年受伤时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了各自的赔偿义务,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仅对郭某因情势变更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进行处理,即对其因伤残程度加重导致的残疾赔偿金部分进行调解,其他请求赔偿事项属重复诉讼,不予支持。因被告魏某在以前的协议中有承诺,原告的伤情程度加重,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书中注明待医疗终结后可重新评定伤残。被告冯某未动手致伤原告,故法院按照赔偿标准判决被告魏某赔偿原告郭某残疾赔偿金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魏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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