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份春节后一天夜里,乐某乘坐吴某(实际车主为季某)驾驶的出租车沿浉河区某小区门前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魏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有损,致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车主季某已支付乐某医疗费2万元),信阳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乐某右胸外伤属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乐某作为原告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为由起诉车主季某及其挂靠的信阳某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乐某同意被告季某支付给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等共计6.6万元(扣除季某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原告实际赔偿款为4.6万元。二、肇事车辆驾驶人魏某支付给原告乐某的2万元在被告季某向对方车辆追偿时,可将乐某已得到的2万元扣除。三、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对被告季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1万元保险理赔责任(因季某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即1万元责任限额不计免赔)。
乘坐人乘坐出租车被撞受伤,因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故原告以出租车运输合同起诉要求赔偿,车主及保险公司仍应赔偿。目前,各被告的赔偿款已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