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的一天下午,正值下班高峰期间,何某步行回家走到信阳市北京路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有损,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这次交通事故,经信阳市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无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两个半月,花费医疗费用3.7万余元,经医院诊断,何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张某已支付医疗费1.2万元,因协商赔偿未果,何某作为原告请求被告张某(车主),某财产保险公司(车辆投保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9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系事故车辆车主,由本人驾驶,在此事故中负全责,并造成原告伤害,故车主张某应在其过错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理赔责任,原告何某住院治疗相关费用及护理人员的各项费用,二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何某为本地居民,无固定职业,可参照城镇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工资收入计算,原告的各项赔偿数额应确认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3万余元,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1万元和交强险限额内其他费用损失11万元,共计12万元,被告张某(车主)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和其他费用4.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1.2万元)。
目前,各被告的赔偿款已支付给原告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