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作者:董飞 方志淮 发布时间:2012-12-10 15:47:17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严峻的社会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将青少年犯罪与毒品犯罪,环境污染并列为世界的三大公害。通过近几年的努力,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但个别地区、个别类行犯罪仍呈上升趋势。潢川县近年经法院处理的来未成年人犯罪每年有30起、50人左右,是比较高的。近年来未成年人案件呈现一些新的特征:
1、突发性和随意性强。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精力旺盛,好动,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很容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犯罪动机十分简单,一般没有预谋或是一种很简单很迅速的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这种激情式的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比较常见。
2、往往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当前,受社会上一部分富裕起来人的“潇洒”消费的影响,部分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畸形的物质消费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渠道不能满足欲望时,往往通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来获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几乎一半是侵犯财产犯罪案件。这类案件中,抢劫又占了很大的比重。从一些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抢劫案来看,大都是高年级的学生抢劫低年级的学生,社会上的闲散青少年抢劫在校青少年学生,辍学的抢上学的。大都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抢劫少量的财物,一次得逞,频频作案。处理这类案件,有时也感到很棘手,抢劫财物很少,加起来也不过三、五百块钱,抢劫次数很多,有些竟达十几次。法律规定,抢劫三次以上就算多次,量刑就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死刑,处理非常重,动则十几年,这些学生并不是真的很坏,让人十分婉惜。
3、团伙犯罪居多。青少年犯罪往往三五成群、七八成伙地共同作案。这一方面是,青少年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依存,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另一方面,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结成小团体。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伙化犯罪的前身,如果加上某种人为化的组织,最后演变为青少年犯罪黑帮。所以在校青少年学生如果和有前科有劣迹的社会闲散青少年或其它有犯罪倾向的闲散人员交往过密,很容易被教唆和引诱,最后滑入犯罪的深渊。
4、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在犯罪手段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趋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残忍,情节较为严重,而且不计后果。在很大程度上,这是青少年模仿的结果,也是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的结果。一段时间以来,低级、庸俗的文化腐蚀着青少年。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武打凶杀、暴力血腥、淫秽色情及其它有损于青少年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相当一部分缺乏分析和抵制能力的青少年,一旦接受不良文化影响,便会很快堕落,难以自拔,很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也同样引起人们的忧虑。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手段越来越残忍。
青少年犯罪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特点决定了内因上的不稳定性和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但更多的,还是主观上的原因,是青少年自身的原因。由于青少年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已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青少年有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不理性,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有些在“哥们意气”、“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用事、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将错就错。
从潢川县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看,大多集中在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夺这几类犯罪。
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体力、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要求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该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也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特别对一些重大的行为能分清事非,象对杀人、强奸、抢劫小孩都知道是违法的。所以对这些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要承担责任的年龄规定要小一些。因此,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罪,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
未成年人一定要克服以下九种常见不良行为:
(一)不要携带管制刀具。
我国对一些危险较大的刀具实行严格管理,比如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刮刀是不准携带的。特别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危害极大,很容易在一时冲动下持刀伤人。同时由于力弱,刀具又很容易被人抢去反而伤害自已,因此必须严历禁止。
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不仅危险,还是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仅携带管制刀具这个行为就可以拘留、罚款。
前几年该院处理过一起案件,就发生在校园里。有一名外地的学生,听说潢高教学质量不错,就从外地转到潢高上学,由于是外地学生,经常被学校的其他学生欺负,于是就携带一把匕首用来防身。有一天,又被同班同学欺负,二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这名同学就把匕首拿出来,对另一名同学腹部捅了一刀。结果可想而知,造成那名同学脾破裂,被摘除,经鉴定为重伤。事发后,息县这名同学家长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方也谅解了,考虑到还是未成年人,最后法院对他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还不错,这名学生后来还考上大学,考个三本。
(二)不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在青少年间常发生,青少年年青气胜,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往往采取简单暴力手段解决。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轻者违反治安管理,要受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比较重,构成犯罪的还要判刑。
(三)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这种情况在一些学校经常发生,一些高年级同学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向低年级同学要一些少量的钱物,虽然钱不多,但同样是违法,如果情节严重就涉嫌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
曾经有很多未成年犯开始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后来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稍有不从,就大打出手,最后就成了犯罪。
(四)不偷窃。
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偷窃念头,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我们处理的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都是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拨,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五)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游戏。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还非常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性而诱发犯罪。有一起强奸幼女案例,被告人是一名中学生,就因为在网络上接触一些黄色电影、电视、游戏,觉得好奇,去模仿,犯了强奸罪,被判了8年有期徒刑。所以,未成年人要坚决向这些不健康的东西说——不。
(六)不旷课和夜不归宿。
旷课是一个学生学坏的开始,一旦开始旷课说明这个学生对学习失去兴趣,人生失去正确目标,很容易走入歧途。未成年人年龄小,时刻需要家长、老师的保护和监督,如果经常旷课,失去家长、老师的保护和监督,不仅家长很难掌握你们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在该院曾经办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经常逃学、旷课,家长以为在上学,学校认为在家里。而他自已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财物。所以未成年人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旷课。
另外,夜不归宿也是一种不良行为。作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也容易上坏人的当,受坏人引诱、拉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七)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中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因为现在是信息时代,网络对于我们查找有关信息、资料、学习知识即方便又快速,但同时网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色情、污秽、暴力的东西,未成年人往往不能完全区分它的好坏,稍有不慎,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只有正确的使用网络才不会被伤害。
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还容易养成了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游戏厅、网吧的老板主要是从未成年人身上赚取金钱。有的省下了买文具的钱,有的饿着肚子省下了早餐钱,还有的以学校收取各种费用为借口向家长骗钱。渐渐上瘾,对这些娱乐场所的依赖性越大,就越感觉到钱不够花,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依靠不正当的手段去偷、去抢、骗取金钱。
其实,现在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中所报道的很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与未成年人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有关的。
这个问题现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严禁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也集中进行了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成立有专项治理办公室
(八)不吸烟和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在背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
早恋现象在中学虽然不普遍,但是也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早恋多半是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但它的危害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学习,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为犯罪。
(九)不要接触毒品。
毒品有很多种,常说的有海洛因(俗称白粉)、冰毒、摇头丸等。这些物品吸食可麻醉人的神精,使人们丧失意志,数次吸食后就可上瘾成癖,对人身体损害非常之大。毒品犯罪现在非常严峻,从边境、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发展,在歌厅等误乐场所大量存在,吸食人群成呈低龄化趋势,好多未成年人在吸食毒品。这些未成年人开始就是好奇,抱着偿偿试的态度,结果一吸上瘾不能自拨。同学们要提高警惕,谨防误服。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都是从一些很小的坏习惯、坏行为逐步发展为犯罪。未成年人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规范、学校纪律,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要自尊、自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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