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去银行自助柜员机上取钱时,意外发现一张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上。其经不起诱惑将卡内19500元现金取走,不料触犯刑律。12月4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固始县迎宾路工商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被告人经不起诱惑,便将卡上的19500元存款取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潜逃。2012年10月被告人被安徽省巢湖市警方抓获,后移交固始警方。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胡某损失19500元。被告人刘某所在的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19500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