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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盗窃电瓶车29辆 两男子各领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12-10 11:04:54


    潢川县男子曾某伙同安徽省临泉县男子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近三个月时间里窜至河南省固始县各大街小巷,盗窃他人电瓶车29辆,总价值74236.40元,给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012年11月29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曾因持有假币罪,2004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朱某伙同他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携带钳子等工具,窜入固始县城关秀水公园附件,将杨某一辆大运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38元。3月5日中午,两被告人伙同他人,窜入固始县城关光明不夜城小区附近,将章某一辆雅迪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70元。第二日晚,两被告人伙同他人,窜入固始县城关蓼北路附近,将周某一辆新日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40元。
2012年3月15日中午,两被告人伙同他人,窜入固始县城关凤凰小学附近,将陈某一辆安普尔电瓶车、李某一辆新日电瓶车盗走.经鉴定,陈某车价值2340元,李某车3091.20元。
    以同样的手段,两被告人多次伙同他人,窜入固始县学校、小区及街道附近,采取秘密手段,再次盗取他人电瓶车25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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