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索要工钱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存在经济纠纷。2012年5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赵某某家找赵某索要工钱,因赵某不在家,刘某遂对赵某某言语不逊,二人发生口角,继尔厮打,刘某将赵某某头部、胸部等多处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右侧第7、8、9肋骨被伤致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赵某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系初犯,尚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所在的基层组织亦愿意对其帮教矫正,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