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11岁儿童在超市购物,因超市电梯故障致其面部碰伤,构成十级伤残。儿童父母多次找到超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2012年11月2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超市赔偿受伤儿童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的和解协议。
法院查明,2012年5月11日,原告陈某随他人在被告某购物广场购物时,因卖场电梯故障将其面部碰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被告先期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
经固始县法院办案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除被告先前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0000元外,再于协议签字时赔偿原告550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