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青年甘当歌厅老板打手,在歌厅老板与顾客产生矛盾时,该男青年伙同他人将顾客打伤。最终,该男青年在面对刑法制裁时追悔莫及。2012年11月27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23日晚22时许,顾客王某到固始县城关陈元光广场一歌吧二楼一包间内等朋友,因其朋友没有来,王某要走;在王离开时,歌吧老板穆某要收100元包间费,王不给,双方遂发生矛盾。穆某遂打电话找来胡某、毛某以及被告人顾某等人“教训”王伟。结果,三人当即将王某打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外逃,后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又因被害人王某已获得穆某赔偿的经济损失56000元,其不再要求被告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伙同他人无故寻衅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