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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法院用制度规范执行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2-11-29 11:23:54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潢川县法院采取了“三查”、“五告知”、“未结案件定期回访”等制度,对每一起执行案件,时时跟踪,全程监控,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查”制度即每个工作日的早八点,案件承办人象医生查房一样,对自己手中的案件梳理一遍,制订并向局长报告当天的执行计划;每周五下午在执行局例会上,全体案件承办人象医生会诊一样,对照自己和局内勤掌握手中的收结案登记表,逐案汇报本周执行情况和未结案原因,共商下周执行计划并在黑板上公告下周每天具体执行案件的案由、申请人、被执行人、承办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局长电话和执行监督员电话(便于当事人监督);每旬(十五天)向局聘请的质量监督员汇报一次案件未结原因,提出合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杜绝执行超期。
  “五告知”即告知案件当事人承办法官的联系电话、告知权利义务、告知执行期限、告知重要事项(执行风险提示)、告知未结原因。案件分配后,要求承办人员首先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书面告知上述事项,并于每周周一公开登记执行计划,便于当事人了解自己案件的执行时间和进展情况,并随时可与承办法官联系,减少往返于法院的时间和不必要的开支,同时也有利于执行局统一派车调人,提高了执行效率。
   “未结案件定期回访”即对未能按期执结的案件,定期主动回访。对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执结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员经常与申请人通过电话、手机等方式保持联系,说明原因;每月月底或重大节日前,由主管院长和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领承办人员到申请人家中登门回访,诚恳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情况承诺下一步的执行措施和时间,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当事人积极申请救助基金或组织执行人员募捐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以最大限度地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消除因案件得不到执结而产生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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